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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及时
作者:王茜 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5-05-25 17:03:33 打印 字号: | |
  事例:小韩于2011年12月12日起在某商贸公司工作,该公司按月向小韩支付工资,2012年11月23日小韩从该公司办理手续后离职。随后,小韩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1月27日用手机短信向该公司经理催讨其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均未果。2014年2月21日,小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小韩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小韩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保险费、加班费等共计17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小韩的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小韩于2012年11月23日从公司离职,自该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终止。因此,小韩最迟应于2013年11月23日申请仲裁,但小韩于2014年2月21日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韩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