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厂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规定“员工上下班,只能在指定地点等待、搭乘厂车,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均责任自负”,并写进与我们所签的劳动合同。三个月前,我因下班顺道买些生活用品,未乘厂车,途中被刘某驾车撞伤。厂方说我违反劳动合同,不能构成工伤。请问厂方的说法对吗?读者:胡春萍
胡春萍读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你来信反映,你不乘厂车是为了顺道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厂方不得以此否定你工伤。同时依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厂方的该规定,目的在于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员工的工伤索赔权利,因而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