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在本地一家新开的养生馆用其设备减肥时,被其设备漏电灼伤,花去医疗费7500余元。经查,养生馆所购减肥设备系“三无设备”。我要求赔偿,养生馆以减肥设备并非其所生产为由拒绝。请问养生馆的说法对吗?读者:黄芳
黄芳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养生馆作为减肥设备的直接提供者、使用者,无权借口减肥设备非其所生产而推卸责任。你有权要求养生馆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甚至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