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临时雇佣人员死亡雇主公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06 22:01:5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城市打零工,一个月前,一家公司因临时需要搬运工,打电话让我丈夫前往,工资为200元/天,干一天算一天,无其它任何福利待遇。在卸货时,由于车上货物突然倒下,我丈夫未能注意,被当场压伤致死。事后,我曾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公司以其与我丈夫之间只是临时雇佣关系,我丈夫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王晓芳

  王晓芳读者:你丈夫确实不构成工伤,但公司并不能因此成为“甩手掌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丈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这些费用以你所在地去年公布的相关数据为标准。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