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丈夫与几个好友喝酒时,几个人提出抢点钱用用。我丈夫借着酒劲表示,自己所在公司收到大笔货款,准备给全体员工发工资,车间主任李某肯定能拿到一大笔钱。好友遂让我丈夫多留意,届时及时相告。两天后,我丈夫将李某领到款项的消息告诉好友,并悄悄带着他们指认李某及其租住的房屋。当晚,李某被抢17万余元现金。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请问我丈夫既未实施抢劫又未参与分赃,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读者:邓婷珍
邓婷珍读者:《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包括共谋行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你丈夫提供李某领款信息、带领好友指认李某及其租住的房屋,属于抢劫预备的共谋行为,也是整个抢劫犯罪行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