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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转业的自主择业费可按规定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2015-04-21 17:00:3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与前夫结婚时,前夫已是一名部队干部。半年前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前夫从部队转业,并一次性领取了246620元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我近日获悉,该费用中有部分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前夫分割吗?读者:郭先英

  郭先英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转业或复员,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可期待利益,所以你有权要求分割。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