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女儿上班途中,因回家拿东西,心急之下未能留意周围环境便回头并横穿公路猛跑。恰巧李某驾驶摩托车后载8岁的儿子从后面而来,为了避让我女儿,撞上旁边大树,导致李某及其儿子受伤后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女儿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近日,我女儿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可我女儿只是行人,怎么也会构成该罪呢?读者:王伊莲
王伊莲读者:你女儿确实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交通肇事的主体并非只有驾驶员,包括行人在内的“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照样可以构成该罪。你女儿因不注意周围环境、突然横穿公路猛跑,导致李某及其儿子两人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