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同一车间上班。前不久,公司将欠我们的127000余元奖金发放给我们,可车间主任李某从公司财务领取该款后,携款潜逃很久没有音讯。我们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读者:姚富瑛
姚富瑛读者: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公司负责人外,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某是公司委托的奖金代发者,也是从公司财务领取奖金后的直接控制人,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李某卷走的只是奖金,但因数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因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