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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分手费”用“呼死你”骚扰属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5-04-09 08:59:2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一年前,我与男友陆某恋爱并同居后分手。陆某同意分手后,以弥补其恋爱、同居期间的损失为由向我索要10万元“分手费”。被我拒绝后,陆某便通过“呼死你”手机软件,不分白天黑夜,对我及家人的手机呼叫、骚扰达23天之久。请问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读者:宋梅芳

  宋梅芳读者:陆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陆某的行为与之吻合,目的在于借此非法手段,迫使你因为无法忍受、遭到家人埋怨,产生心理恐惧,按其要求给其“分手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