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在饭店预订了两个包间请客,预付现金1000元,饭店给张某的收据上注明是“订金”。后因饭店疏忽导致张某请客未成。张某诉诸法院要求饭店双倍返还定金能获支持吗?
答:订金,指买卖双方对交易的意向达成初步协议后,为进一步协商而支付的金钱,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定金,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的金钱以确保合同债的履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还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饭店给张某的1000元收据上写明是“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