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前,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售楼广告称其所售套房“视野开阔、采光好”,属名符其实的“敞亮房”,并在供购房者参考的宣传册的设计图以及房屋平面图中,明确标明了阳台、窗户的尺寸,还专门设置了让购房者参观的“采光较好,阳台窗户合适”的样板房。江女士据此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三室一厅的套房。可近日江女士前往收房时,发现房屋阳台、窗户的尺寸小了许多,且严重影响到屋内采光,即实际已经变成“黑屋”。而面对江女士的质询,开发商却表示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在于一个“预”字,也就是只是意向,并没有对应的约定,最终应当以实际交付的房屋为准,更何况整个房屋的面积并没有减少,故江女士无权索要赔偿。那么,面对开发商的说法,江女士有权索赔吗?
说法
开发商的说法是错误的,江女士有权索要赔偿。
一方面,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正因为开发商在其售楼广告、宣传画册、样板房中,已明确其所售房屋属于“敞亮房”,且标明了阳台、窗户的具体尺寸,甚至有样品供购房者直观参考,这些内容直接影响了购房者是否购买、是否愿意以相应的价格成交,也就决定了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属于要约邀请,而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相对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同意对方的要约),便对彼此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是说,江女士接受开发商的要约,并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就必须兑现包括售楼广告在内的诺言。鉴于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却是“黑屋”,也就意味着其已经违约。另一方面,开发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江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原定尺寸,对房屋阳台、窗户进行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无法补救,则可以要求开发商就采光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