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男方在婚礼前按习俗付给女方的6万元彩礼,被女方用于购买陪嫁物品。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现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6万元。女方以无钱给付彩礼为由,要求法院将其陪嫁物品折抵应返还的彩礼。女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男方同意折抵的除外。
女方接受男方的6万元钱属于彩礼性质,男方主张返还彩礼,如果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应当支持。虽然女方陪嫁物品是用男方给付的彩礼钱置办的,该陪嫁物品现在也在男方家里,但该陪嫁物品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作为财产所有权人要求以其折抵男方的彩礼,是对彩礼给付标的的变更,即由给付钱款变更为给付物品,这一变更须得到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用嫁妆折抵彩礼,女方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