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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减少可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
  发布时间:2015-03-16 11:29:5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婚生女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给孩子生活费500元。前不久张某所在的工厂重组,张某下岗,靠从保险机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后张某以无固定收入为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失业保险金是否属于“固定收入”?读者:王晓梅

  王晓梅读者: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张某失业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属于一定期间的固定收入。张某失业没有找到工作前应用失业保险金支付子女抚养费。当然,因张某收入减少,可要求降低给付抚养费的数额。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