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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未告知公示不能作为解雇员工依据
  发布时间:2015-03-16 11:27:3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一天,夏某与同事杜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撕扯时,夏某一拳将杜某打伤。公司认为夏某动手打伤同事,影响极坏。次日,公司根据其《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有关“员工非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发生争吵、打架的,公司可以对主要责任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作出了提前解除夏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夏某以不知其规定提出不服。请问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读者:冯思琴

  冯思琴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民主程序,并加以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公司解除夏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其《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而夏某提出不知道有该制度,如果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夏某,那么该制度就不能成为解除夏某劳动合同的依据。这里提醒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同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最可靠的公示方法应该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