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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隐瞒病情不报无权收取报酬
  发布时间:2015-02-27 13:29:3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32岁的我是一名“剩女”。不久前,我委托李某介绍认识一男子,我给了李某10000元的“红包”。最近,在与该男子接触中,我发现其患有严重的遗传性心脏病,一直未能治愈,我与之断绝了交往。后我找李某要求退回“红包”,李某以我自己单方反悔为由拒绝。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读者:王丹丹

  王丹丹读者:介绍人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与李某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李某根据你的要求,为你提供谈婚论嫁、达成婚约的服务,你以“红包”形式支付报酬,应认定为居间行为。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