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在一家饭店预订了一个包间请客,预付了1000元,该饭店在给张某的1000元收据上注明是“订金”。后因饭店疏忽导致张某只能另行安排饭店。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饭店双倍返还定金。请问法院能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吗?读者:吕明
吕明读者:订金,指买卖双方对交易的意向达成初步协议后,为进一步协商而支付的金钱,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定金,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的金钱以确保合同债的履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饭店在收据上写明是“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