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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存异议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5-02-04 09:20:2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的货车在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等。不久前,在驾车途中车辆失控掉入一米多的深沟,造成车辆受损、货物灭失。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我的车辆转向系统因更换过劣质零件突然失灵以及货物超载300%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此,我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请问保险公司因我超载而拒赔的理由能否成立?读者:戴林

  戴林读者:对于保险合同中“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免责条款,是指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还是部分原因并不明确,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对该保险合同中“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应作有利于你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赔偿你的相应损失。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