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一线工人,近来,公司在经营方面出了问题,产品滞销、积压,公司遂决定以产品折抵我们与公司签合同时的超产奖,请问这种做法对吗?读者:刘纯
刘纯读者:超产奖也属于工资性质。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次,既然奖金也属于工资性质,就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该公司以产品折抵奖金的做法,属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对此,员工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超产奖,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