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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来路不明的汽车抵债涉嫌掩饰犯罪
  发布时间:2015-02-04 09:15:3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黄某向樊某借款到期后无法还钱,便用一辆半新的轿车抵债。樊某要看行驶证等凭证时,黄某说丢失了。樊某很犹豫,但最终还是同意了。谁料近日警方找到樊某说该抵押轿车是黄某盗来的,警方不但收缴了轿车,还以樊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请问这怎么也涉嫌犯罪?读者:闫世昌

  闫世昌读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构成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明知的,即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予以掩饰或隐瞒。一般而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即可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本案中,黄某无法提供车辆相关凭证,应推定樊某明知该轿车可能是盗抢的。因此,樊某收取赃车抵债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