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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算
  发布时间:2015-01-28 22:10:5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多种原因,6个半月后,我才真正到公司上班,如今,劳动合同因到期终止。就我的离职经济补偿问题,公司表示,因我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只能按我半个月的公资计算。而我认为自己与公司的签约时间为一年,公司应当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读者:方晓咚

  方晓咚读者: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你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虽与你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因你实际上班时间只有5个半月,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