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公司员工,由于公司用工紧张而又时刻面临着“招工难”,为防止我们“跳槽”,未与我们协商,便规定:所有员工月工资均只发60%,剩余40%,在合同到期或者年满一年的当月一次性补发。请问公司做法是否是拖欠工资?读者:邹冬岚等23人
邹冬岚等读者:公司之举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公司在未与你们协商的情况下,按比例发放工资,属无故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