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7个月前,我在家干家务时不慎摔倒,导致脊椎断裂,落下瘫痪。日前,我所在的公司书面通知我,因我无法继续上班,决定解除与我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不给任何补偿。我在公司已工作了6年。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读者:赵丽颖
赵丽颖读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必须向你作出一定经济补偿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鉴于你已工作6年,非因工负伤,你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在你的医疗期届满之后,根据你的病情,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但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