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非法经营黄金期货 代理商获刑又罚金
作者:程波  发布时间:2015-01-28 18:00:30 打印 字号: | |
  既没有黄金交易经营资质,也没有期货交易经营资质,却广泛招揽客户,交易金额达上千万。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不包括黄金及期货业务),杨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

  2011年8月,在未明确湖南甲公司是否具备黄金或期货交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该公司与湖南甲公司安徽省省级代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成为湖南甲公司在黄山市的市级代理商。双方约定杨某的公司负责开发客户,每交易一手,提成佣金的60%作为服务费。期间杨某聘请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等方式招揽客户,介绍客户通过湖南甲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

  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杨某发展县区级代理商2家,发展客户20人(实际发生交易13人)。客户投入交易所需保证金合计人民币82.75万元,通过湖南甲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成交金额4千万余元,产生交易佣金共计10万余元,杨某从中实际非法获利3万元,而其客户大都损失严重。

  另查明,湖南甲公司提供黄金交易平台并组织客户进行黄金交易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变相期货的特征,该公司不属于合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变相期货经纪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82.75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