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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工程老板行贿获刑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5-01-15 08:23:51 打印 字号: | |
  工程承包老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他人行贿9.4万元。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程某在承建某工程中,先后三次送给受政府委托管理该工程的社区书记吴某(已判刑)现金8万元,三次送给社区居委会副主任项某(已判刑)现金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务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社区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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