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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申请主张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5-01-12 22:40:5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张某1993年与谢某结婚,次年生一子。1995年张某进市里打工,期间与高某同居后登记结婚。1996年张某与谢某离婚。2013年5月张某因病死亡,因张某的遗产继承问题,谢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某与高某婚姻无效。请问谢某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读者:刘晓琴

  刘晓琴读者:张某与高某登记的第二年,张某与谢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张某只有与高某一个婚姻关系,重婚的基础已不存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对谢某提出的张某与高某婚姻无效的民事主张不能支持。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