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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童工”应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1-12 22:36:4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15岁的晓燕初中毕业后随父母来到城里。为方便找工作,她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将年龄改为17岁,并顺利进入一家公司上班。不料,2个月后晓燕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晓燕父母遂要求公司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万余元。公司称,因晓燕出示假身份证,公司并非故意非法用工,因此不应当按非法用工赔偿。请问该公司的辩解是否成立?读者:秦燕

  秦燕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晓燕虽然提供了假身份证,但不能因此免除公司核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所以,公司应给予晓燕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