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李某是我公司新员工,因业绩斐然,被公司领导决定破格提拔为部门主管,并进行了任职前公示。不料,公示期满后没有了下文。李某经打听得知,原是公示期间,领导收到一封举报信,而写该举报信的竟然是我。很快有关我的负面评价接踵而至。后在多方追查下,查清张某与李某因工作矛盾,便假借我的姓名写了举报信。请问张某之举是否侵犯我的姓名权?读者:鲍如玉
鲍如玉读者: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张某未经你许可,假借你的名义,向领导写举报信,给你带来了负面评价,对你造成了损害,你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正视听、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