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2月30日上午,该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9月2日,黄山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征收中心与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3标段签订施工合同,后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蒋某作为该公司合法代理人,办理该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等相关事宜。2012年12月13日,蒋某将该工程以总价承包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人冯某进行施工。之后,冯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工程分项分包给各个施工班组。
2013年12月24日,蒋某通过银行汇给冯某155万元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同时在电话中要求冯某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冯某表示同意。但冯某在收到该笔工程款后,当日便将其中的150.2万元汇给浙江省的潘某、卢某、楼某、鲁某用于还债,个人取款4万元,并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次日,冯某离开黄山,无法联系,直到2014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12月27日,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冯某拖欠50多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5.78万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在项目部张贴公告,要求冯某于2014年1月3日11时0分前来核实所拖欠的工资总额。后因冯某未到,便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冯某于2014年1月6日11时30分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冯某仍未前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在获得工程款后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