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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私自外出 收监执行原刑罚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4-12-29 14:46:07 打印 字号: | |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私自外出并关闭手机。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罪犯李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二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罪犯李某,男,1995年1月生。2014年6月13日,屯溪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交由徽州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2014年8月7日,李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定位手机关机,徽州区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8月22日,李某又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8月28日至今,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地,且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当地司法所及家属均联系不上,导致执行机关对其无法监管。鉴于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矫正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徽州区司法局书面建议屯溪区法院撤销对李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