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应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将交易信息告知当事人,更不可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中介公司及其员工金某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
2013年原告程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将一套房产居间出售。该中介公司在未告知程某房子已以53万元的价格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情况下,串通员工金某与程某签订房屋价款为51万元的房屋转让合同,后程某收到房款51万元。2014年2月,程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及金某退还房屋销售差价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中介公司在以53万元的价格代原告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应如实告知原告,并将取得的房屋价款如数交给原告。该中介公司与金某对原告隐瞒真实的房屋出售价格,从而取得差价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