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5月,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今年8月,公司没有与我协商,强行将我调整到销售部搞销售。由于我拒绝接受调整岗位,公司以我不服从管理为由,单方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读者:崔秀
崔秀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公司在没有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你从文秘岗位调整到销售岗位,你有权拒绝。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关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你的劳动合同,或者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