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因公司拖欠我工资达15000元而辞职,当时公司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在三个月内付清。岂料,仅过了一个月,公司便通过当地报纸发布了一则声明: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务必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到公司领取被拖欠工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得再向公司索要。由于我当时在外地上班,不知道此事,当我近日前往公司领取工资时,公司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王晓倩
王晓倩读者:公司应向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在你离职之前一再拒不支付工资,甚至在你离职时也未能结清,明显违法。其次,公司的声明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决定了只要你在公司承诺的三个月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照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不存在工资逾期不领作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