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3年前,一家房产公司在售楼广告中称,其小区业主子女可以“不出小区,免费读完小学”。为此我购买了一套,但入住后却发现该小区的小学系民办,学费很贵。我要求该房产公司承担孩子的学费被拒绝,理由是房屋销售合同中并无有关子女免费上小学的约定。请问该房产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苏怡
苏怡读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没有兑现承诺,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