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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少年小偷小摸应加以管教
发布时间:2014-11-28 09: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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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不满十四岁的少年郝某、李某等,暑假期间经常在附近的小店、小超市偷小吃、偷零钱,前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几少年每次偷摸所涉数额都在百元以内,总价值也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请问对其应否以盗窃罪论处?读者:王明
王明读者:小偷小摸多次盗窃数额不大,但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涉事人年满十六周岁,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满十六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对郝某、李某等少年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