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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权威的维护
作者:张中荣  发布时间:2014-11-28 09:00:34 打印 字号: | |
  【摘要】在我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必须要维护好宪法的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良好法制体系,主要还是依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来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良好法律制度就要让国家的权力维护好宪法权威,接受宪法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向和轨迹保持其持续性。而要维护好宪法权威就必须通过最大范围的有效的监督,可依据的具体法律以及程序和详细处罚条款来实现。监督主体越窄,监督的效果就越低;具体法律和程序的缺失,违宪处置就没有保障;没有处罚条款,就对违宪主体产生不了震慑作用,三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 宪法 权威 制度

  纵观人类历史,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法。我国曾有过漫长的人治史,然而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经验诏告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最合理模式。建国初期,我们党制定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被认为是一部较好的、重视法制的宪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影响,导致了我们在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我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而今,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坚持依法执政,首要的是坚持依法治国,我们应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任何现代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政党来领导的,其执政都是在法治体制下实现的。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如果不坚持和推行依法治国这一标志现代文明的治国方略,那么国家的政权就难以长治久安,人民当家作主也就难以保障实现。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所谓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法治这一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观念和文化。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维护宪法权威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没有宪法权威的国家不可能有法治,也不可能形成法治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法律”,有人也称之为“母法”。宪法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重要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权力。尤其是它界定和协调了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并且是侧重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保障书”。这种权利保障,是在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崇高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是人们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与希望的根基 。我们要维护宪法权威,要坚持法律在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和至上地位。在改革过程中,应避免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避免以个别领导的价值判断来代替法律的价值判断。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维护宪法权威”。

  一、全社会要忠于宪法

  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强烈愿望和坚强信心,必须依托于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托于人们宪法观念的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必须依托于人们对宪法精神正确与坚定不移的贯彻。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对法律信仰的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因此,要提升全社会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同时,实践也告诉我们,真正能够确立宪法权威地位从而保证现行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不全在于国家的强制力,很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宪法的态度,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制度。因此,坚持依法执政,迫切要求我们信仰宪法,崇尚宪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全社会要遵守宪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与遵守。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具有最大的权威性、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宪法,准确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自觉增强宪法意识。我们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无一例外地予以法律制裁。同时,我们也应把宪法作为判断大是大非的准绳,始终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严格按照宪法办事。各级党委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模范执行宪法,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各级人大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执行宪法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使宪法精神融入决策部署、贯穿各项工作。广大共产党员要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表率。全体公民要用宪法规范言行,依法依规反映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三、全社会要维护宪法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要坚持法治原则和理念,必须要维护宪法权威,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我们要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充分激发各有关社会组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深化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正确处理好敢闯敢试与依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力求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与法治中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同时,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护宪法的意识和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并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不懈努力,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此外,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宪法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就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树立人民的权威;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

  四、全社会要运用宪法

  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我们还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从公共权力活动到普通民众生活,都存在诸多宪法问题,急需确立社会共识,寻求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为了有效地调整社会变革的内容与过程,需要建立客观上共同遵循的规则,以减少因社会变革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与负面影响。宪法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也正是维护各种正当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总而言之,宪法体现了全社会基本认同的价值观。宪法没有权威必然会“误国”。因此,我们需要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核心利益的高度,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继续凝聚社会共识,构建社会信任,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实现。我们要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