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该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该院判处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王某系某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28日,该公司员工到市人社局监察支队投诉称公司拖欠61名员工2013年12月的工资共计84942.46元。市人社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1月29日向该电器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2月5日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但截至2014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没有履行并逃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经网上通缉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