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曾经荣获二等功,因此退役时享受到了政府安排就业的待遇。最近就业单位正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我服役期间的军龄是否应计入工龄,能否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读者:魏国
魏国读者: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