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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拖欠工资任一合伙人都可支付
  发布时间:2014-11-13 11:41:4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李某与张某合伙开了一家超市,雇用我为销售人员。因经营不善,超市出现亏损,我被拖欠了4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前,李某向我出具欠条,并写明在30天内付清工资。但到期后,李某已不知去向,我要求张某支付。张某认为欠条是李某写的,其并没有签字或盖章,只能算是李某认可的个人债务,而与他无关。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读者:姚倩倩

  姚倩倩读者: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明确表明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债务。鉴于李某和张某是合伙关系,你是他们所共同雇请,你被拖欠的工资属于合伙债务,无论工资欠条是谁写的,你都有权找李某和张某共同偿付或者让其中一人偿付。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