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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工作被解聘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4-11-13 11:34:4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两年前,街道给我安排了一个从事公园环境卫生管理的公益性工作岗位,当时签了合同,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久前,由于公园主体部分搬迁,就提前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公园认为我当初是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进来的,无权要求经济补偿。请问是这样吗?读者:张进良

  张进良读者:公园可以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由于公益性岗位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具有就业援助的普惠性和就业扶持性特征,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你无权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