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方某在接受失足妇女服务后,竟抢走19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551元的手机。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方某,男,1980年9月生,休宁县人。今年6月2日晚10时许,方某来到一家美容厅,发现店内只有一名女子,便进入店内要求性服务,双方谈好价格在店内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方某竟拿出一把折叠刀,抢走该女子100元现金逃离现场。事发后的第三天夜里11时许,方某又来到另一家美容厅,接受失足女子的服务后,方某以同一方法抢走90元和一部手机逃离现场。该手机经鉴定价格为55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