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遭遇其他车辆追尾,本无需担责,却因逃离事故现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吴某追悔不已。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去年12月7日晨,吴某驾驶牌号为“皖06-11811”的农用车沿311国道行驶,被刘某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货车上乘员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因所持驾驶证与所驾车辆不相符,害怕承担责任,遂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逃离。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事发不久,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陈某某达成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吴某向陈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陈某某对吴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某追尾吴某驾驶的车辆,有明显过错,但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事故中吴某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具有无驾驶农用车的资格和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两种情形,故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鉴于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因此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