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酒驾入刑”以后,随着整治、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醉驾”案件理应大幅度下降,然而从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数量来看,形势不容乐观,有的地方甚至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醉驾”反弹虽有诸多理由,但与以身试法者的认识误区不无关联。警方劝告公众走出误区,从律己开始,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不动摇。
误区一:酒量大不醉没事
【案例】与闺蜜相聚,酒量超人的“女中豪杰”赵晓薇(化名)喝了七八两却如同没喝,而闺蜜们大多喝得东倒西歪,驾车送闺蜜们回家的任务自然落到赵晓薇身上。行车途中,遇交警查处酒后驾车,经检测,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380mg/100ml,赵晓薇当即被刑事拘留。“我酒量大,根本就没醉,驾车时神智清醒、操作自如,为什么拘留我?”赵晓薇大惑不解。
【评析】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个人的酒量大小与“酒驾”或“醉驾”并没有必然关联,关键在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这实际上也是判断是否构成“酒驾”或“醉驾”的唯一依据。正因为赵晓薇虽然表面看起来根本没事,但由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大超出80mg/100ml的最低限额,自然难逃刑事处罚。
误区二:只要不出事就行
【案例】与好友在校园附近的酒店豪饮之后,黄文(化名)已是醉眼迷离、语无伦次、站立不稳。可黄文不顾大家反对,坚称自己“没醉”,并执意驾车送好友回校园的员工宿舍。进入校园不久,保安将非正常行驶的车辆拦下,双方发生争执,保安随即报警。鉴于黄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80mg/100ml,警方将其“请”进了拘留所。酒醒后,黄文质问民警:“我开车的地点在校园内,不在公路上,也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凭什么抓我?”
【评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值得注意的是,其构成要件只是“在道路上”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没有要求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他人损失,故已经醉驾的黄文不能拿此说事。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校园内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误区三:关不了多长时间
【案例】在一次与朋友的聚会中,焦刚(化名)饮酒过量后仍驾车上路。行车途中,其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拦车检查,欲调转车头逃离,几名交警发现异常,迅速上前将车围住。为逃避处罚,焦刚竟然加大油门狂奔,将一名交警撞成轻伤,并使车辆发生侧翻。经检测,焦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60mg/100ml。当有人告知他将被判处重刑时,焦刚却无所谓地说:“别吓唬我,醉驾的最高刑期只是6个月,关不了多长时间。”
【评析】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危险驾驶罪的刑期一般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焦刚的行为不仅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暴力妨害检查并致伤交警,属于妨害公务,故必须两罪并罚。
误区四:不可能丢掉工作
【案例】通过多年努力,姜伟(化名)好不容易升职为公司业务经理,在自己30岁生日的晚宴上,面对同事的赞美,姜伟不时举杯,醉得难以睁眼。自信的姜伟驾车从酒店回家,途中被交警拦截并检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90mg/100ml,当即受到刑拘。1个月后,姜伟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司随之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醉驾是刑事犯罪,劳动合同是民事关系,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不可能丢工作的呀?”姜伟感到惘然。
【评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地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其他纪律追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由于姜伟受到的是刑事制裁,决定了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与安排,单方解除与姜伟的劳动合同。同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公务员也将因危险驾驶罪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