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格式合同引发争议怎样了断
  发布时间:2014-10-29 09:01:10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时常会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便利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省时省力,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物的认知存在差异,往往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会出现争议。某法院近日审结的陶某与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正是属于因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诉讼。

  陶某的母亲于2006年6月购买某保险公司公开发售的康宁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为陶某,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合同于当年7月1日生效,投保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保险费用。去年3月,陶某患急性爆发性肝功能衰竭,先后在六安、合肥及上海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40余万元,后期治疗仍需大量费用。去年10月,陶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陶某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项目”为由而拒赔。于是,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支付保险金4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陶某所患疾病并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相关条款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仅是重大疾病所包含疾病的部分列举,其没有列举的疾病同样可能是重大疾病,依据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陶某所患疾病经医学诊断,已严重危及其身体健康,因此,对陶某诉请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额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