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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自驾游遭不测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14-10-29 08:31:27 打印 字号: | |
  一个月前,谢女士与4名好友聚餐时,因意犹未尽,一好友提议大家来一次AA制式旅游,一起去邻县风景区游玩。大家听完后纷纷表示同意,并议定由谢女士驾驶5座小车载大家前往,每人先预交500元费用,决算后多退少补。不曾想,谢女士驾车期间为避让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导致小车发生侧翻,花去116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

  鉴于汽车尚在保险期内,谢女士遂请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与谢女士的保险合同中载明,小车只是家庭自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而谢女士收费载客游玩,属于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故不在理赔之列。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谢女士驾车进行AA制式旅游,并非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另外,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将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

  本案并不在其列:首先,谢女士与好友之间AA制式的旅游,虽每人预交500元费用,但最终是多退少补,即没有牟利,甚至还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谢女士与好友之间的旅游,只是负责提供小车并驾驶前往,针对的是特定好友,而非不特定乘客,故不属于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不构成“运输旅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谢女士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小车未超出核定乘坐人数,不构成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