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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债一方称不知应举证证明
  发布时间:2014-10-16 09:40:49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金某向朋友陈某借款5万元一直未还。陈某把金某和他的妻子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归还。王某称自己不知道金某在外借款,该5万元是金某个人债务。请问王某的说法能否成立?读者:徐英

  徐英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只要证明债务发生在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完成了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王某称该项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否则金某所负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