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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签字盖章生效仅签字未生效
  发布时间:2014-10-16 09:27:2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合作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中注明“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我们在协议上签了字,也认为协议生效了。后来双方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对方却认为仅仅签字,协议未生效。请问对此应如何理解? 读者:郑绪好

  郑绪好读者:《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或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然而,你们签订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因此,该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理解为既签字又盖章才生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