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10年前,我与梁某离婚,约定把共有的、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给女儿。因当时女儿只有8岁,所以商定等她成年时再过户。现在女儿已18周岁,我要求梁某配合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梁某却说他准备撤销赠与。请问梁某可以反悔吗? 读者:夏黎
夏黎读者:梁某无权撤销赠与。虽然根据《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房产赠与条款不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你与梁某将共同的房产赠与女儿,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且已过了10年,因此梁某无权单方面撤销,应当履行房产过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