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把钱借给一个朋友后,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他把房产证也交由我保管。最近,听说这位朋友打输了官司,法院就要拍卖其房屋清偿债务。请问我能优先受偿吗? 读者:谭然
谭然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40条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你能否优先受偿,要看你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抵押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等财产设立抵押权的,不仅要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你们未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就房产抵押办理登记,就不产生抵押权,你也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起诉,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