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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名下企业年金离婚可有条件分割
  发布时间:2014-10-16 08:51:37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丈夫所在公司10年前实行了企业年金制,目前我丈夫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已达22万余元。现我与丈夫离婚,但就该企业年金的分割出现了争执:我认为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认为属于其个人财产。请问究竟谁的观点正确?读者:刘翠姑

  刘翠姑读者:你所反映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本案企业年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就你丈夫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