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婚姻法解释(二)》实施后,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是否一概不予受理?读者:李斌
李斌读者:一般不予受理,但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实施。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的,法院是不受理的。如果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无配偶者还是有配偶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都会受理。